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物流与供应链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物联人力资源专委会 其他 2021-02-01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物流与供应链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与供应链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简称中物联人力资源专委会,英文名称为The Specialized Committee for Logistics & Supply Chain Human Resources of CFLP,英文缩写为SCLSCHR。

第二条 中物联人力资源专委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是由物流与供应链各类型相关企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专委会是隶属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的直属分支机构,按照中物联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社会活动。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加强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搭建人力资源和产教融合合作服务平台,推进我国物流和供应链人力资源事业的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政策对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和行业发展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二)行业调查研究。建立行业统计调查制度,调研物流行业和供应链领域人才市场供需情况,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发布物流和供应链人力资源需求报告,为政府制定政策、会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院校人才培养提供决策依据。

(三) 行业标准制修订。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修订、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 推动人力资源合作。搭建人力资源服务及人才培养合作平台,提升会员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和管理水平,促进会员企业间在企业文化、员工职业规划、绩效改善、员工培养和校企合作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学习型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

(五) 推动校企合作。搭建广泛的校企合作平台,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校企合作,制定专业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和开发课程,为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和院校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六) 建设专家智库。建立物流与供应链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专家队伍,为企业、院校、机构培训提供专业化的专家、师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七) 开展培训认证与咨询服务。开展职业培训和认证工作,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面向会员和企业提供专业化、多层次的人才培训和知识更新服务。

(八) 组织活动。组织国内外会议、行业竞赛、对外交流合作和相关公益活动,交流物流与供应链领域人力资源和专业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促进交流合作,引领行业人力资源建设健康发展。

(九)倡导行业自律。指导企业规范运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十)树立行业典范。推广先进企业的优秀案例和成功经验,表彰先进。

(十一) 其他。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和中物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机构,包括从事或服务于物流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各类型企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院校等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专委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物联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自愿加入本专委会;

(三)在本专委会相关服务领域中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

(四)本专委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经会长办公会授权,由本专委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本专委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书。2年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会员包括: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本专委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专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专家委员会的人选;

(九)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专委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设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权利,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物流与供应链人力资源管理和教育培训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领域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会长由中物联任命;副会长、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方可担任;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委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物流与供应链业界资深人士、著名专家以及对行业人力资源有较大贡献和影响、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组成。

 

第五章 常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本专委会会员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及会员和社会捐赠;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专委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七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专委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国物流与供应链人才培养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委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报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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